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1024执6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时集镇创新创业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陕1024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7025261.18元及利息(利息以27025261.18元基数,从2023年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工损失497431.67元;三、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其施工的山阳·必康国家中药材战略储备库C区办公楼、餐厅土建及安装工程在欠付工程款27025261.18元的范围内享有折价、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56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94560元,由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270元,被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129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2023年10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安必康心荣制药有限公司58.6%股权、西安***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西安福迪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70%股权、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南通必康医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80%股权、南通必康新宗医疗服务发展有限公司60%股权;冻结了被执行人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33%股权、江苏邳州陇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股权。2023年12月20日申请人以已控制被执行人足额财产,等待评估拍卖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1024执6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