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1民初2575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12月9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0年4月1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铜川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