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04民初4405号
原告:吉林省鸿源智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吉林省鸿源智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受理后,原告吉林省鸿源智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鸿源智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