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8797号
原告:陕西龙家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兴隆街办兴隆社区一区6栋1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MA6X3BQ18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咸阳市渭城区渭阳东路19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751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4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9年1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龙家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陕西龙家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龙家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9元,原告陕西龙家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4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