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顺莱德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1024执异4号
申请人:徐州顺莱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城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8。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六建公司”)与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必康公司”)、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远大建筑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州顺莱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莱德建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顺莱德建材公司述称,申请将(2024)陕1024执恢14号案件中的原申请执行人陕西六建公司变更为顺莱德建材公司。事实与理由:陕西六建公司与陕西必康公司、新沂远大建筑公司、延安必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1024民初191号、(2023)陕10民终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陕西六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陕1024执恢14号。2024年8月,陕西六建公司与顺莱德建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陕西六建公司将上述判决中的部分债权转让给顺莱德建材公司,并已告知债务人。现顺莱德建材公司已经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履行完毕,顺莱德建材公司已依法享有债权,为此,申请人申请将顺莱德建材公司追加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顺莱德建材公司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银行转账记录。
陕西必康公司、新沂远大建筑公司、延安必康公司在本院通知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陕西六建公司与陕西必康公司、新沂远大建筑公司、延安必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2023)陕1024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7025261.18元及利息(利息以27025261.18元基数,从2023年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工损失497431.67元;三、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其施工的山阳·必康国家中药材战略储备库C区办公楼、餐厅土建及安装工程在欠付工程款27025261.18元的范围内享有折价、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56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94560元,由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270元,被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1290元。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7月24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10民终39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9560元,由上诉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生效后,陕西六建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8月16日,陕西六建公司与顺莱德建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二),协议约定顺莱德建材公司以1680万元受让陕西六建公司持有的(2023)陕1024民初191号、(2023)陕10民终39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债权中的1680万元债权,新沂远大建筑公司、陕西必康公司、延安必康公司均在该《债权转让协议》上签章确认。后顺莱德建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陕西六建公司足额支付了转让款1680万元。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陕西六建公司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的情况说明,确认其与顺莱德建材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二),将其持有的(2023)陕1024民初191号、(2023)陕10民终39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债权中的1680万元债权转让给顺莱德建材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陕西六建公司与顺莱德建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对债务人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顺莱德建材公司提出的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徐州顺莱德建材有限公司为本院(2023)陕1024民初191号及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10民终39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