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3667号
原告: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龙泉大厦21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088186590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阳东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751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以人民币2658109.38元为限。申请人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以人民币2658109.38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