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凯淳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凯淳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瑞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方通水泥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17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凯淳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瑞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方通水泥制品厂、被告崔秀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凯淳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凯淳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凯淳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13元,减半收取7206.5元,由原告天津凯淳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庆娟 代理审判员  闫 萍 人民陪审员  王宪立
书 记 员  张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