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京73行初2560号
原告:天津市瑞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天津凯淳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开发区)上海街9号西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瑞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第2824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市瑞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瑞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天津市瑞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姜颖
审判员彭文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