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鹏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市鹏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5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鹏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鹏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2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于2022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二、2022年2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其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期限自2022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13日;三、本院依法于2022年4月9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本院依法于2022年2月14日、3月18日、4月7日、5月10日、6月8日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