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54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鹏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鹏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78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鉴于案件需要长期履行,经本院明释,申请执行人同意在不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案件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3民初78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彬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班 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