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327号
原告:江***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8587333XQ,住所地泰州市高港科技创业园永盛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无锡创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73031872F,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南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创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江***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就本案所涉纠纷,经协商被告无锡创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已自行履行付款义务,纠纷已解决,故江***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江***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