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4执2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8587333XQ,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57977649T,住所地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至9、1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驰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14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一、开普公司确认结欠神驰公司货款64118元,上述款项***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剩余34118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二、***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或未按约支付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则神驰公司有权就开普公司未支付的全部款项申请法院一并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753元,此款已由神驰公司预交,***公司负担(开普公司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于神驰公司)。后因被执行人开普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5371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开普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开普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开普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开普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开普公司名下车辆及房产均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将开普公司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执行仍有65371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
执行中查明,开普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对外所欠的债务,在征询新启元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后,本院将开普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裁定受理开普公司的破产案件。申请执行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开普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14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杨淼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