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

31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与某某红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民初31号 原告: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8587333XQ,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科技创业园永盛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红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NTDQQ10,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17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2020年1月20日原告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完全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琪 附:裁判所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