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

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富源邮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3民初1158号 原告: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8587333XQ,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科技创业园永盛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盐城市富源邮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93332779B,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洪渡工业区(***委会)。 法定代表人:袁加付。 原告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富源邮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2019年6月13日原告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纠纷已自行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30元,由原告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 琪 附:裁判所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