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3民初1993号
原告: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科技创业园永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锐孜动力机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善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锐孜动力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10元,由原告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