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依迈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原周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22民初462号
原告***,男,1992年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阳县。
被告***,男,1990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阳县。
被告原周周,男,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河南依迈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关同兴街。法定代表人:郝福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原周周、河南依迈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2017年3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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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