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02民初3188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广西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八步区桂岭北环路商贸区****房。
法定代表人:吴明宝。
第三人:江西军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瑞阳新区财富中心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邓军喜。
原告***与被告广西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西军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7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新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何 祁
书 记 员 黄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