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3财保203号
申请人:江西军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安居。
法定代表人:邓军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高安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闻光辉,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西军喜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高安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军喜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名下的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2×××68肆万元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高安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被申请人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高安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