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军喜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军喜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3财保203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军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高安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闻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西军喜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高安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军喜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高安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高安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高安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担保人徐某某名下的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2×××68肆万元存款。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高安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卢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