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克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令华。
原审被告:重庆正旭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上诉人郑克勇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或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重庆市正旭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属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因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