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民终153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正旭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86号物理层第7层(名义层2层)部分屋A区2F-251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曾令华。
一审被告:郑克勇。
上诉人重庆正旭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令华、一审被告郑克勇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法民初字第0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向上诉人重庆正旭照明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正旭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正旭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华
审 判 员 李静
代理审判员 谢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