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辰溪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湖南雄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执2987号
申请执行人:辰溪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西路北门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18916207X0。
法定代表人:欧江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平,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湖南雄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北路78号新天地城市广场40栋7号楼2831-28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743177286。
法定代表人:杨雄。
被执行人:唐明,男,汉族,1965年7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向小刚,男,汉族,1965年7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向湘,男,汉族,1984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
辰溪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与湖南雄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明、向小刚、向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民终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雄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明、向小刚、向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辰溪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辰溪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湖南雄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明、向小刚、向湘财产线索。2021年9月2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本院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存款、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雄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明、向小刚、向湘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查询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雄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明、向小刚、向湘有登记或缴存记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明、向小刚、向湘名下有车辆登记,因注册时间较早,申请执行人辰溪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暂时不需要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雄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明、向小刚、向湘名下有不动产登记,因该不动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暂时不能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辰溪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湖南雄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明、向小刚、向湘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辰溪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未能提供。
2022年1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雄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明、向小刚、向湘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辰溪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雄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明、向小刚、向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辰溪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至2022年1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工程款6045138.5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975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雄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明、向小刚、向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辰溪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长青
审 判 员  赵振华
审 判 员  侯茂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黄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