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正宏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112执24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邮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仓山科技园6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015816347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阳正宏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乐湾国际后所新村1号楼1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MA6DJ3F5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民终12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贵阳正宏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贵阳正宏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23784.80元、执行费3257.00元。
本院在执行中邮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贵阳正宏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向被执行人贵阳正宏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文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利用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阳正宏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工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车辆及不动产等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贵阳正宏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证券、保险、车辆及不动产。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时没有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贵阳正宏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长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法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现申请人尚有人民币223784.80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昊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浩
书记员熊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