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2民初354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民,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凤,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丰田镇横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韩奇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松林,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仓山科技园6区1号。
法定代表人:邵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强,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系中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丘文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鹏,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承潏,女,199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黎宗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鹏,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刘敏,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婷,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中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2021年6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刘敏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第三人刘敏已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就案涉部分工程项目,对被告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中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提起了诉讼。该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劳务分包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并要求被告中邮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移动通信集团华南有限公司在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应付未付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的处理结果需要以另一案件即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依法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谭海鹰
人民陪审员  王 珊
人民陪审员  罗 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胡嘉倩
书 记 员  李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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