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民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邮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科技园6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卓远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梅苑南路。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丰田镇横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邮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湖南省卓远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2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2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邮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4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