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民初1848号
原告:湖南省卓远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梅苑南路。
法定代表人:**中,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邮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仓科技园6区1号,办公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六一南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北京**(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南炬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丰田镇衡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彬,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卓远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邮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炬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卓远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邮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炬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卓远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卓远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邮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炬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彬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2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13.5元,由原告湖南省卓远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