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民初3440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被告:杨红山,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被告:东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汇河街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07575996XP。
法定代表人:柴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杨红山、东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收取计1534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 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郭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