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平县新方盛机电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民初4823号
原告:东平县新方盛机电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23MA3DN6Y88J,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县城西山路。
经营者:刘秋波,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
原告:***,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
原告:***,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华,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07575996XP,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汇河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柴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娟,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鑫鑫,男,1989年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男,1966年9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张太军,男,1978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
被告:孙小根,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平县新方盛机电城、***、***与被告东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鑫鑫、***、张太军、孙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明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平县新方盛机电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晓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书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