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民初2829号
原告:***,男,195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运,东平运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书汇河街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07575996XP。
法定代表人:柴伟,经理。
被告:***,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平县。
被告:刘旭,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慧,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东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东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旭的起诉。
审判员 葛安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