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城区热力有限公司

泰安盛源热力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城区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民辖终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盛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岱下明珠小区聚鑫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泰山城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龙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泰安盛源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城区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8)鲁0911民初253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泰安盛源热力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一方当事人所在地和合同实际履行地均为泰安市泰山区,本案应由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泰安市泰山城区热力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安市泰山城区热力有限公司主张,其自2017年11月12日至2018年3月20日为泰安盛源热力有限公司提供热量,现因供热及管输费用款项经多次催要未果,从而形成诉讼。本案系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本案泰安盛源热力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岱下明珠小区聚鑫街2号,泰安市泰山城区热力有限公司选择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华
审判员*娜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