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中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4民初918号
原告: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河西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69097633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中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商贸城27号楼0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71838388Q。
法定代表人:熊艳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清江县人,住新干县。
原告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74元,减半收取计35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