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550号
申请人:南昌市晟泓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路七片14栋附3栋16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8QHTG3D。
法定代表人:周水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中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商贸城27号楼0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71838388Q。
法定代表人:熊艳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熊科亮,男,汉族,1971年6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郑徳明,男,汉族,1978年4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周国武,男,汉族,1986年6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3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万建华,男,汉族,1955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周兵,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万福顺,男,汉族,1953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高国华,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唐顺华,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南昌市晟泓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熊科亮、郑徳明、周国武、***、万建华、周兵、万福顺、高国华、唐顺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晟泓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熊科亮、郑徳明、周国武、***、万建华、周兵、万福顺、高国华、唐顺华银行存款3,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市晟泓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0XXXXXX29),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6978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晟泓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熊科亮、郑徳明、周国武、***、万建华、周兵、万福顺、高国华、唐顺华银行存款3,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泽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