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章元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人南昌新航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青执字第64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新航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南昌新航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青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06)青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谌维东
审 判 员  万晶晶
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余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