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章元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省章元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104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生,住南昌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章元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158503417N。
***与江西省章元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赣0104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省章元建筑工程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未按判决书规定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西省章元建筑工程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江西省章元建筑工程公司无可供法院执行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章元建筑工程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共计15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西省章元建筑工程公司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谌维东
审 判 员  万晶晶
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长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