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章元建筑工程公司

涂长兴与江西省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11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涂长兴,男,汉族。
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省章元建筑工程公司。
涂长兴与江西省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章元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111民初18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达成如下协议:一、江西省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章元建筑工程公司同意在2018年10月20日之前归还涂长兴合同保证金50000元整,逾期未归还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二、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涂长兴负担262.5元;江西省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章元建筑工程公司负担262.5元。因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章元建筑工程公司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涂长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章元建筑工程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传票,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涂长兴发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2、2019年3月21日、2019年5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章元建筑工程公司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证券、房产等信息。
3、2019年5月5日本院到南昌市不动产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章元建筑工程公司住房公积金,查询结果为无。
4、2019年3月21日通过电话传唤被执行人,无应答。
5、2019年3月21日对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章元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6、2019年6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下落不明。
7、2019年6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了其本院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清楚该案件执行情况,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下落,为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剩余5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不动产产权情况表、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执行笔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终结执行后,原有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到期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军
审判员 陈 中
审判员 刘小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何清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