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章元建筑工程公司

***诉江西省章元建筑工程公司、江西省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民二初字第436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春庆,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章元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元根。
被告:江西省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元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章元建筑工程公司、江西省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承担1240元。依法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240元。
审判员  游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