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海泵业有限公司

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河北鑫海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04民初974号
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侯家齐。
被告:河北鑫海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河北鑫海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鑫海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鑫海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对被告河北鑫海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元,由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
审判员*萍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