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宗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州区玉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宗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3458号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玉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32号1幢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7PXBQ82。
法定代表人:李圣杆。
被告:江西宗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恒荣丽景花苑)1幢3-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607537233M。
法定代表人:王承树。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玉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宗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原告吉安市吉州区玉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吉州区玉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吉州区玉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94元,减半收取计2847元,由原告吉安市吉州区玉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任天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