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跃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鸿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江法行初字第00150号
原告重庆鸿跃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26424-7),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三村111号-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0928795-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成应傲,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男,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代理人金欣,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鸿跃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鸿跃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鸿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