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恒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7财保3号

申请人(原被保全人):重庆市万州区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塘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35887498。

法定代表人:谭扬权。

委托代理人:冯长发,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申请保全人):重庆市恒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原巫峡镇)广东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530940997。

法定代表人:王世贵,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恒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重庆市恒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依法作出(2020)渝0237执保1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巫山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7执2673号执行案件中应享有的案款×××元;二、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执928号执行案件中应享有的案款×××元。”。该款的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2020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20)渝0237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驳回原告重庆市恒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现重庆市万州区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要求解除其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并于2021年2月7日收到其解除财产保全的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重庆市万州区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要求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原被保全人)重庆市万州区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其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罗

书 记 员 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