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鹏与重庆市恒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7财保41号
 
申请人:***,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人:**鹏,男,198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上列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邵梦丽,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恒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原巫峡镇)广东中路270号2幢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530940997。
法定代表人:王世贵。
申请人***、**鹏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恒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人***、**鹏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恒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当于人民币XXX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全担保书,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为了使案件审理后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能够顺利执行,申请人***、**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鹏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鹏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杨   罗
书  记  员 杨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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