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鹏与重庆市恒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执保119号
 
申请人:*** ,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人:**鹏 ,男,198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上列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邵梦丽,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恒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原巫峡镇)广东中路270号2幢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530940997。
法定代表人:王世贵。
申请人***、**鹏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恒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人***、**鹏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恒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当于人民币XXX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全担保书,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依法作出(2021)渝0237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鹏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恒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市恒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人民币XXX元的其他财产。
上述款项的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冻结或查封的起止日期均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存根暨回执上面载明的日期为准)。在冻结期限内,请暂停支付,超出部分或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申请保全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提交本院财产保全中心,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依法向本院立案庭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及相关材料,并由本院依法审查。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保全标的物在重庆市外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及其相应材料;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诉讼案件审结后,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书中写明财产保全的相关情况,并将财产保全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回执等材料一并提交给执行局。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杨   罗
书  记  员 杨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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