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重庆市恒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民终3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恒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270号2幢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5309409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重庆市恒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巫山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7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在二审提交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重庆市恒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予给付***、***的工程价款等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巫山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7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巫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18元及重庆市恒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621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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