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23执3820号
申请执行人:安吉县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胜利西路71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54939399。
法定代表人:牟群伟。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吉县。
申请执行人安吉县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3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在(2018)浙0523执382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款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68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