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安吉县大地绿化苗木场与安吉县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3民初5156号
原告:安吉县大地绿化苗木场,经营场所安吉县天子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F9HRF4M。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顾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顾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县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康乐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54939399G。
法定代表人:牟群伟。
被告:***,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原告安吉县大地绿化苗木场与被告安吉县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吉县大地绿化苗木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县大地绿化苗木场撤诉。
本案受理费207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县大地绿化苗木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