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3财保76号
申请人:安吉县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康乐路89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54939399G。
法定代表人:牟群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浙江泰杭(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0275460A。
法定代表人:孔军豪。
申请人安吉县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4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245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245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745元,由申请人安吉县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汤珊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向陈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