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8执1017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银网中心B座6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河北天元亨达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16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汇通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北天元亨达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北天元亨达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北天元亨达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河北天元亨达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玲
助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