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02民初3092号
原告承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告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承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承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一月
人民陪审员 刘建设
人民陪审员 夏立亚
书 记 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