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与承德县鑫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821民初3910号
原告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县鑫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后多次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查找被告,被告公司长期无人,已停止经营。至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相关信息。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长期无人,且无法提供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原告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退回给原告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艳会
书记员  吴宜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