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803民初2307号
原告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锦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国网冀北承德供电公司15年110KV南郊变电站生产土建设施大修劳务分包合同》中第十九项约定:“争议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承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合同甲方即本案原告,乙方即本案被告,因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对双方纠纷的解决方式已作出明确的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4.29元,退还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楠
书记员 李妍